【解读】《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6-22 15:31
  市国资委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办法》(鄂国资发〔2021〕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国资国企系统以案促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防范“十乱”问题中“乱任职务”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出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选人用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打造优质高效的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参考《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鄂党办发〔2020〕10号)以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在学习成都、上海以及中央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出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在《办法》的拟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以及各出资监管企业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讨论会议和征求意见,并多次向市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反复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正职、副职)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派驻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以及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共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任职条件、选拔任用、交流回避、管理监督、退出和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符合适应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打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大力发现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大力选拔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严禁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子公司调整领导岗位职数由市国资委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确定。

(二)任职条件。担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企业内部选拔的要有符合规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原则上应逐级提拔;企业之间调整使用的,原任职时间视为在拟任职公司任相应职级时间;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应具备较为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按照组织部门规定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贯彻落实好《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政策》,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缩短1年相关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可缩短2年相关工作经历,企业定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岗位管理人员,以及按规定进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等,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决定。

(三)选拔任用。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要加大力度开展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任子公司正职负责人,由市国资委会同企业共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市国资委派员参与考察,拟任人选经市国资委会商市委组织部后,统筹予以备案。

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30岁左右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掌握跟踪一批30岁以下有培养潜力的企业优秀人才。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才库。

(四)交流回避。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企业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子公司正职负责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在半年内进行交流:

1.集团公司部门正职、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

2.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3.担任子公司正职领导人员满9年的;

4.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一般应当从其他企业交流任职

5.子公司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推进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落实“三项制度”改革任务要求,重点解决“能下”问题,建立竞争上岗、不胜任退出和末等淘汰工作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和治企环境。结合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合同,落实目标责任,对因个人失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目标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调整或解聘的坚决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办法

http://gzw.ordos.gov.cn/zwgk/fdzdgknr/zcfg_1/202112/t20211215_3130431.html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作者: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