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风险管控力度的加大,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为规范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鄂尔多斯市国资委在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参照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市本级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经委务会反复讨论和征求各监管企业意见后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
5.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八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财务决算的审计、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罚则、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监管企业决算报告的概念和具体要求进行详解。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对监管企业决算报告编制的方法、范围、口径、和报告构成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监管企业按制度要求对决算进行层层合并,最终形成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监管企业应按要求对决算报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第五章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管企业按制度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六章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监管企业按照统一的格式、口径和要求进行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七章罚则: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
第八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gzw.ordos.gov.cn/zwgk/fdzdgknr/zcfg_1/202109/t20210916_299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