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资企管发〔2018〕29号
各市直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国资委。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任职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审核备案工作,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级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包括监管企业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和各监管企业共同负责。市国资委重点做好政策指导、职数管理、任免职备案等工作;各监管企业重点做好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监管企业新提拔和平级调整的中层管理人员要在市国资委履行审核备案手续。
第五条 选任原则。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选任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三)提任监管企业部门负责人正职的,应当担任下一职级职务两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提任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应当担任下一职级职务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八年以上;
(四)提任监管企业部门负责人副职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八)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九)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十)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选任程序。
(一)调整动议。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动议由监管企业提出,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拟任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动议工作方案。
(二)上报审核。将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动议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经审核后给予批复。
(三)组织考察。监管企业收到批复后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确定拟任人选,经民主测评、廉政谈话等环节,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廉政情况说明。
(四)讨论决定。监管企业组织召开会议,听取考察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理由及详细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五)任前公示。对新提拔的拟任人选,由监管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
第八条 备案程序。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宣布任职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职备案报告(包括任职前后职位超缺情况,召开会议时间及干部选任方式、干部拟任免职务情况等);
(二)拟任干部审核备案表(含电子版,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三)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包括选聘程序、民主测评、廉政考察和推荐情况等);
(四)干部公示材料和公示期间情况说明;
(五)拟任人选人事档案材料;
(六)拟任人选廉政情况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审核备案。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呈报的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任免职规定和要求的予以备案。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不得宣布任免职。
第十条 实行聘期制。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继续聘任。除监管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外,新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由任职的监管企业进行转正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上报市国资委备案。考核合格的,由监管企业下发转正任职文件;考核不合格的,按原职级安排工作或解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应事先报国资委备案,企业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中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其所在企业予以纠正;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监管企业要定期对中层管理人员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者诫勉函询;对群众反映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如实上报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确有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其责任;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严以律己。
第十四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备案工作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国资发〔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