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7 15: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国资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公开”和“公开主体负责制”等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它机关或部门的,要与相关机关和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重要政务活动和工作部署;机关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有关文件和政策解读。 

  (三)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四)重要会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举措及实施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等。 

  (五)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等。 

  (六)“三公”经费预决算; 

  (七)机关职责清单及法律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业务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市国资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第八条  将门机关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并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和官方微信平台等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九条  编制和公布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和文号等内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为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下称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未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受理、审查、协调和答复等事项。如申请公开的内容较为复杂或需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解决。 

  第十五条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也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及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而是需要搜集或对保存的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和整理后方能提供的政务信息,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书面形式提交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准确填写收件人)。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完成。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充分保障和畅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开设依申请公开专栏,并将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申请表及下载地址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长期公开。同时,通过印发、传真和在线下载等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格文本。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授权委托书等。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向申请人反馈《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主体,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模糊、不明确的,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向其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让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明确公开时间和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信息内容涉及其他多个机关和部门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如再无新的信息可以公开,只作一次答复即可。答复尽量做到全面、准确、一次性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办理和答复全过程记录机制,并制作、留存相关文档备查。公开的纸质材料及相关记录文档均应加盖信息中心公章。 

  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准确时,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申请人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审查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属性。即审查该信息是否公开。如予以公开,是属于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如不予公开,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严格执行机关保密工作制度,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提供科室初审,办公室专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的工作程序。保密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按照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为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查是指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的审查。 

  (三)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其它机构。如涉及,与相关机构的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是否完成。 

  (四)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涉及,是否完成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工作。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则不能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五)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审查程序是否规范,记录存档的文本是否齐全,依申请公开的纸质材料中是否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形成或变更政务信息的科室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信息中心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它机关和部门的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分管领导审核,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事项重大应报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保密局审查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市保密局的审查意见实施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内容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各科室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体系,加大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力度。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科室(包括信息中心)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三)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公开和更新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四)未按时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 

  (六)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 

  (七)未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 

  (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九)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十一)拒绝、阻挠和干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要求。 

  (十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故意泄漏、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它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中心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备案。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情况。 

  (二)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1.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总数、各类政务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它渠道发布政务信息的情况。 

  3.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全年点击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办理情况。

  1.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指通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或其它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及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减免的费用总数和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务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六)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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