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0 11:24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责划归市财政局。加强指导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国有企业设立、合并、改制、解散、破产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对市本级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五)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依法对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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