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03-20 15:28

  鄂国资企管发〔201857 

  各市直国有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319            

   

 

 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监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监事会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选拔任用和管理、岗位职责、培训考核与奖惩、派驻企业责任,是《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 

    

第二章 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 依法设立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不少于5人,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提名。 

  第五条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得兼任所任职公司的监事。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着力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依规召开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分析财务报表和查阅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及重大业务活动过程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每年开展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司违规决定和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风险,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重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年终向市国资委做出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包括监事会履职情况、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任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风险情况等。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任职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企业年度经营状况、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相关人员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十七条 监事会指导推进子企业监事会建设,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务等监督力量的联系,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和配合协作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不得分管与监事会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监事的教育培训纳入市国资委干部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和综合培训。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考核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监事会及成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监事会及成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派驻企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要配合监事会工作,由企业审计部门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召开董事会、党委会、董事长办公会、经理办公会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列席的会议,以及监事会或企业认为需要监事会列席的会议,必须通知监事会主席参加,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于开会前送达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无故拖延。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 

  (三)企业有关会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经济活动分析,年度(月度)预算(计划),年度决算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设计报告等; 

  (四)重大投资和融资活动。包括:重大资本支出,重大技改、基建项目、资产评估,招标、投标,发行债券,集资及海外投融资等资料; 

  (五)重要产权变动。包括: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交易和转让等资料; 

  (六)重要关联方关系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资料; 

  (七)企业对外抵押、担保事项以及发生的经济诉讼等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资料; 

  (九)企业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动等资料; 

  (十)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 

  (十一)监事会或企业认为应报送的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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