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6 16:48
 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

暂行办法

鄂党办发〔201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是指直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选拔和任用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除《国资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出资人、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团结协作;

    第六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的范围: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

    (二)面向社会具备一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才。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选拔任用程序

    (一)直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拟任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国资委共同考核,报市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二)直管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拟任人选,由市国资委考核提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组织部备案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三)直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拟任人选,由直管企业研究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拟任人选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任期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实行委任制的,以上级委任文件日期为准;实行选任制的,以选举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的,以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要建立健全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库和年轻后备干部的学习、培训、选拔、培养制度,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为重点,体现德、能、勤、绩、廉综合反映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引进培养使用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直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领导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在听取述职述廉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应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在任期考核评价过程中,考核组应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四章 激励和约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绩效薪酬奖励。同时考虑企业在自主创新、科学管理和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贡献,对任期经营业绩突出、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可由国资委报请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免职和辞职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免职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所任职务:

    (一)所在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

    (二)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事宜,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离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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